在市政府的物業上滑倒– 如果你受傷, 要盡快行動

by Gregory L. Chang 2010年2月5日

如果你在市政府的物業內受傷,最常見的是在冰,雪或不平的人行道上滑倒/摔倒受傷,那麼你有10天時間將事件書面通知市政府– 這時根據市政法第S44 (10)條規定。

大多數人不知道他們有10天時間將事件通知市政府。

注意:如果你受傷並尋求醫學治療(無論你住院或去見家庭醫生),10天時間的限制依然有效,除非你的情況是特殊的例外。

在通常的案例中,如果你沒有在10天之內通知市政府,那麼會發生什麼呢?
你是否還有權力向市政府索賠?

在最近的Langille 對City of Toronto (2010 安省高等法院案例)中, 市政府根據安省民事訴訟條例提出簡易判決動議,要求法庭在案件前期駁回原告的起訴。

該案例事實如下:

• 原告於2004年3月1日在市政府物業上摔倒。
• 原告於2004年3月8日“去了”市政府辦公室,大概與此事有關– 但是法庭不認定這種去辦公室的事情正式構成通知市政府。
• 同樣在2004年3月8日,原告諮詢並聘請了一位法律顧問(這位法律顧問挂靠在一家律師事務所),該顧問說他們通常的做法是當天寫信通知市政府。
市政府否認它們受到過這封信,並且法律顧問無法提供證據說明確實發出過這封信,並且
• 訴訟在2004年5月24日開始– 當時市政府反駁說它們沒有受到事件通知,而原告的法律代表看來沒有就此事做出答复。

法庭認定在10天規定時間內沒有正式書面通知。

並且,法庭認定在此案件中對市政府存在偏見。在此事件中,沒有給市政府適當的通知。具體來說,根據原告的意見,有一個責任目擊證人。
3個月以後發出的通知(即2004年5月27日發出的起訴書)被認定是不充分的,因為:

根據理賠員和區域調查員的證據,我得出結論:如果當時給出及時的通知,他們就會有足夠的機會進行充分的調查。問題並不是市政府受到了多少偏見,而是它有沒有受到偏見。
在我看來,那些失去的調查機會構成了偏見的一部分。

張良成
多倫多保險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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