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事故的痛苦與精神損失索賠– 198 法案痛苦起點問題

by Gregory L. Chang 2010年1月20日

安省現行的機動車輛保險制度針對事故,有一個“測試”或稱為痛苦起點的規定,只有某些類型的車禍受傷才可以索賠痛苦與精神損失。

也就是說,只有“嚴重的和永久的”損傷才可以獲得痛苦與精神損失賠償。在本領域工作的律師們繼續適用198法案做指導來界定誰有資格獲得痛苦與精神損失賠償– 例如,慢性疼痛,焦慮,抑鬱,無法入睡(失眠),延伸到腿/胳膊/脖子/頭部的疼痛,害怕見到汽車,無法開車,背部/脖子/肩膀等地方的持續疼痛等等。


如果你有興趣查看有關198法案和其它有關嚴重和永久性損傷的車禍索賠案例,可以參閱我們的以下博客張貼:2008年5月14日2009年2月26日209年4月17日2009年6月4日 和我們的 2009年7月的新聞簡報

最近的Valdez 對Clarke案例(2010年安省高等法院)就是一個Milanetti法官處理198法案的案例。

這個案例很困難,因為原告涉及到3起分開的交通意外,而只有一起案子打到開庭審判。而且在這一起庭審中,陪審團被要求將責任分攤給3起事故。損傷主要是軟組織的問題:因為沿著脊柱的神經影響到一些神經的小的問題。

經過14天的庭審,陪審團沒有給原告很好的結果– 他只拿到$25,000痛苦與精神損失賠償(在適用198法案規定的$30,000個人自付額度以前的判決),也就是說原告的痛苦與精神損失沒有拿到一分錢的賠償。在其它類別的就過去和將來收入損失方面的索賠,原告同樣沒有拿到一分錢的賠償。

儘管結果是這樣,雙方律師都請求法庭運用198法案來做出決定。

對痛苦起點決定來說,重要的是原告和他的太太在此次事故以後失去了他們的兼職清潔生意(例如每週20個小時) ,在事故以前他們已經運作這個生意1.5-2年了。儘管原告能夠全職乾一份新的工作(他在事故以後找到一份卡車司機的工作),同時也有證據說明他在事故以後是一個“改變”了的人。包括他不再是一個愛交際的人,他不再烹飪(以前他很喜歡的), 而且他不再追求他的攝影愛好。

Milanetti 法官認定原告的情況確實超過的198法案的規定,因為根據他的年齡,他的受傷情況確實“實質上影響了他的大部分日常活動”。


張良成
多倫多保險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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