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收过伤,现在又在事故中受伤 – 我可不可以起诉?

by Gregory L. Chang 2010年2月8日

“我以前在一次事故中受伤,现在我又在一次新的事故中受伤。我以前的事故对我此次索赔是不是有影响?我是否有权力为这一次事故起诉?”

以前的事故一般来说不应该影响你为第二次事故索赔。如果你在第二次事故受重伤,那么确实应该考虑诉讼。

但是因为存在多于一次的事故后果确实影响到原告和被告随后的法律辩论。

第一次事故可以作为“事先存在的病情”或者可以直接包括在第二次诉讼中再进行总体评估来确定应该将事故责任按比例多少分配给第一次事故,多少分配给第二次事故。

例如,如果第一次事故发生在第二次事故数年以前,那么看来它就会被当作事先存在的病情,包括在原告新的事故以前所有的身体状况中。

相反,如果第一次事故就发生在第二次事故不久以前,那么通常来说,2次事故同时进行诉讼,然后进行总体评估(即评估原告因为2次事故所受的总体损伤),然后每次事故得出应对总体损失负责的百分比。(例如,第一次事故对对总体损失负责25%,第二次事故对对总体损失负责75%)。

在最近的Hossny 对 Belair Insurance (2010 安省高等法院案例)中,以下有趣的情况发生了:

• 庭审时,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条例47条提出废除陪审团的动议- 庭审是关于他的2002年车祸的。
• 问题是原告的1997年车祸的,那次车祸案件随后在2001年后半年进入只有法官的庭审,在2002年第二次车祸前一个月,他收到了那次庭审的判决。并且
• 根据1997年车祸的判决,是否应该根据事情的复杂性而废除陪审团称为此次动议的一个问题。

因为无关的原因,此次庭审在第二天推迟。在推迟此次庭审时,Spies庭审法官给出了书面原因,希望随后可以协助最终的庭审法官。

Spies法官判定在现阶段不应该废除陪审团,因为取决于原告在庭审时如何展示证据,随后可能需要陪审团来评估损失。

不过,Spies法官认为最终庭审法官应该重新听取原告要求废除陪审团的动议,来确定是否因为证据太复杂而要废除陪审团。

此案件的分析 – 看来在安省还没有和Hossny案件类似的先例 – 对做个人伤害的律师来说有借鉴意义。


张良成
多伦多保险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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