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快的訴訟– 簡易判決流程做出修改

by Gregory L. Chang 2010年1月27日

安省已經對其規定訴訟的流程做出修改,讀者可以參閱我們以前的張貼– 2010年1月25日2009年3月11日的博客

“簡易判決動議”是案件一方試圖在庭審以前盡快結束案件。它的根據是它的一方很有理,它可以向法庭出示證據,基本上法庭可以判它贏。

這意味者簡易判決動議在案件中採用時將是一個很大的冒險。所有各方都要很小心認真地對待這個流程,把他們做好的所有的證據都向法庭呈現。如果你把證據“隱藏”起來,那麼你有可能輸掉簡易判決動議(即整個案子),因為大家在此步驟時都將相關證據出示完畢。

傳統上來說,要想贏簡易判決動議很困難。發動這種動議和輸掉這個動議的代價都很大。即當人們不知道他們是否有足夠的證據穩贏的時候,就不應該開始簡易判決動議的動議。

改動以後的規定鼓勵人們在簡易判決動議的時候出示他們最好的證據。尤其是,在新規定裡,動議法官可以傳證人上庭作證,所以簡易判決動議相當於一個小的庭審。以前,在簡易判決動議中,法庭只是看書面文件的證據。在簡易判決動議中聽取口頭證詞是很有力的工具。在其它的法治區裡,例如不烈顛哥倫比亞省的規定18和18A條,已經有這樣的規定在實施了。

在最近的Shankowsky-Day 對Estate of Isaac et al(2010年安省高等法院)的案例中,一方被告提出簡易判決動議。在那次車禍中,3人喪生,原告受重傷。

事情是這樣的:在安省北部的高速公路上,犯錯的車離開了它的車道進入相反方向的車道,它擦破/滑過第一輛車以後,繼續在相反方向的車道行使,然後和第二輛車迎頭相撞。

當時第一輛車沒有喇叭。犯錯的車聲稱第一輛車疏忽沒有喇叭,違反了高速公路法第75章規定。犯錯的車聲稱第一輛車應該按喇叭警告犯錯的車,但是它因為沒有喇叭而無法這樣做。

法庭根據第一輛車對犯錯的車的反應– 立即移動到路的右邊試圖躲開碰車,幾乎在鋪滿碎石的路面上行使,甚至還試圖再向右一點以致於在草地上壓出車輪印記,以及向正在控制犯錯的車的司機打高光閃燈– 法庭認定庭審中沒有實質性的問題,因而反訴案件予以駁回。


張良成
多倫多保險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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