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公路交通法的控罪認罪前,再三考慮

by Gregory L. Chang 19 ਅਪ੍ਰੈਲ 2010 ਸੋਮਵਾਰ

最近一起有趣的案件充分顯現了眾多讀者們的肺腑之聲:當自己認為被控的行為對一交通事故沒有責任,而又因此行為收到交通交告票後,是否應該認罪。

當你在告票法庭上認罪, 並接受1000元的罰金時, 會發生什麼?如果此交通告票是和一場因為你前夫駕駛你的車造成的車禍有關呢?

當事發後, 保險公司為了賠償給車禍受害者的約30000元的金額而控告你的時候, 會發生什麼呢?

如果你在告票法庭上認罪,有可能使你沒有汽車保險的保護,從而導致你要為車禍損失自掏腰包,又怎麼辦?

這些事件全部在一場最近的案子,Andreadis vs Pinto(2010年安省最高法院案例)中, 同時發生。這個案件的情況已經在“安省報導”中出現,但還沒有在互聯網上向公眾報導。

在這個案件中,妻子允許她的丈夫駕駛她的車,但隨後不幸發生小的事故。結果是車禍受害者索賠並得到共$30,000加元的賠償。

在交通事故之後,調查發現這位妻子的汽車在車禍事發時並無保險。而她也因此受到了公路交通法的控告。在她的法律代理人出席的告票法庭的審訊中,她認了罪並交納了1000元的罰金。

而付了車禍受害者30000元的當事保險公司在之後起訴了此妻子, 並提出讓她全額償還賠償金,因為在事發的時候她並沒有保險。

而這個狀況的發生是因為此妻子在公路交通法庭認罪並交納1000元罰金的結果, 而從此導致了之後的民事訴訟。

因為駕駛沒有有效保險車輛,這一舉動違反了“強制車輛保險法”

此妻子於是在告票法庭被定罪成立,因為她允許別人駕駛未上保險的車輛, 是因她疏忽和大意而導致的過錯。因而,在民事法庭上她不可以為她已經在交通法庭上認罪的有關指控提出證據。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警鐘:如果你在事故中因違反高速公路法受到到控告,在認罪之前,要考慮你都有哪些選擇,以及每樣的後果。

張良成
多倫多保險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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