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快的诉讼 – 简易判决流程做出修改

by Gregory L. Chang 27 ਜਨਵਰੀ 2010 ਬੁਧਵਾਰ

安省已经对其规定诉讼的流程做出修改,读者可以参阅我们以前的张贴 – 2010年1月25日2009年3月11日的博客

“简易判决动议”是案件一方试图在庭审以前尽快结束案件。它的根据是它的一方很有理,它可以向法庭出示证据,基本上法庭可以判它赢。

这意味者简易判决动议在案件中采用时将是一个很大的冒险。所有各方都要很小心认真地对待这个流程,把他们做好的所有的证据都向法庭呈现。如果你把证据“隐藏”起来,那么你有可能输掉简易判决动议 (即整个案子),因为大家在此步骤时都将相关证据出示完毕。

传统上来说,要想赢简易判决动议很困难。发动这种动议和输掉这个动议的代价都很大。即当人们不知道他们是否有足够的证据稳赢的时候,就不应该开始简易判决动议的动议。

改动以后的规定鼓励人们在简易判决动议的时候出示他们最好的证据。尤其是,在新规定里,动议法官可以传证人上庭作证,所以简易判决动议相当于一个小的庭审。以前,在简易判决动议中,法庭只是看书面文件的证据。在简易判决动议中听取口头证词是很有力的工具。在其它的法治区里,例如不烈颠哥伦比亚省的规定18和18A条,已经有这样的规定在实施了。

在最近的Shankowsky-Day 对 Estate of Isaac et al(2010年安省高等法院)的案例中,一方被告提出简易判决动议。在那次车祸中,3人丧生,原告受重伤。

事情是这样的:在安省北部的高速公路上,犯错的车离开了它的车道进入相反方向的车道,它擦破/滑过第一辆车以后,继续在相反方向的车道行使,然后和第二辆车迎头相撞。

当时第一辆车没有喇叭。犯错的车声称第一辆车疏忽没有喇叭,违反了高速公路法第75章规定。犯错的车声称第一辆车应该按喇叭警告犯错的车,但是它因为没有喇叭而无法这样做。

法庭根据第一辆车对犯错的车的反应 – 立即移动到路的右边试图躲开碰车,几乎在铺满碎石的路面上行使,甚至还试图再向右一点以致于在草地上压出车轮印记,以及向正在控制犯错的车的司机打高光闪灯 – 法庭认定庭审中没有实质性的问题,因而反诉案件予以驳回。


张良成
多伦多保险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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