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有趣的案件充分显现了众多读者们的肺腑之声:当自己认为被控的行为对一交通事故没有责任,而又因此行为收到交通交告票后,是否应该认罪。
当你在告票法庭上认罪, 并接受1000元的罚金时, 会发生什么? 如果此交通告票是和一场因为你前夫驾驶你的车造成的车祸有关呢?
当事发后, 保险公司为了赔偿给车祸受害者的约30000元的金额而控告你的时候, 会发生什么呢?
如果你在告票法庭上认罪,有可能使你没有汽车保险的保护,从而导致你要为车祸损失自掏腰包,又怎么办?
这些事件全部在一场最近的案子,Andreadis vs Pinto(2010年安省最高法院案例)中, 同时发生。这个案件的情况已经在“安省报导”中出现,但还没有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报导。
在这个案件中,妻子允许她的丈夫驾驶她的车,但随后不幸发生小的事故。结果是车祸受害者索赔并得到共$30,000加元的赔偿。
在交通事故之后,调查发现这位妻子的汽车在车祸事发时并无保险。而她也因此受到了公路交通法的控告。 在她的法律代理人出席的告票法庭的审讯中,她认了罪并交纳了1000元的罚金。
而付了车祸受害者30000元的当事保险公司在之后起诉了此妻子, 并提出让她全额偿还赔偿金,因为在事发的时候她并没有保险。
而这个状况的发生是因为此妻子在公路交通法庭认罪并交纳1000元罚金的结果, 而从此导致了之后的民事诉讼。
因为驾驶没有有效保险车辆,这一举动违反了“强制车辆保险法”。
此妻子于是在告票法庭被定罪成立,因为她允许别人驾驶未上保险的车辆, 是因她疏忽和大意而导致的过错。因而,在民事法庭上她不可以为她已经在交通法庭上认罪的有关指控提出证据。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警钟:如果你在事故中因违反高速公路法受到到控告,在认罪之前,要考虑你都有哪些选择,以及每样的后果。
张良成
多伦多保险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