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政府的物业上滑倒 – 如果你受伤, 要尽快行动

by Gregory L. Chang Friday, February 05, 2010

如果你在市政府的物业内受伤,最常见的是在冰,雪或不平的人行道上滑倒/摔倒受伤,那么你有10天时间将事件书面通知市政府 – 这时根据市政法第S44(10)条规定。

大多数人不知道他们有10天时间将事件通知市政府。

注意:如果你受伤并寻求医学治疗(无论你住院或去见家庭医生),10天时间的限制依然有效,除非你的情况是特殊的例外。

在通常的案例中,如果你没有在10天之内通知市政府,那么会发生什么呢?你是否还有权力向市政府索赔?

在最近的Langille 对City of Toronto (2010 安省高等法院案例)中, 市政府根据安省民事诉讼条例提出简易判决动议,要求法庭在案件前期驳回原告的起诉。

该案例事实如下:

• 原告于2004年3月1日在市政府物业上摔倒。
• 原告于2004年3月8日“去了”市政府办公室,大概与此事有关 – 但是法庭不认定这种去办公室的事情正式构成通知市政府。
• 同样在2004年3月8日,原告咨询并聘请了一位法律顾问(这位法律顾问挂靠在一家律师事务所),该顾问说他们通常的做法是当天写信通知市政府。市政府否认它们受到过这封信,并且法律顾问无法提供证据说明确实发出过这封信,并且
• 诉讼在2004年5月24日开始 – 当时市政府反驳说它们没有受到事件通知,而原告的法律代表看来没有就此事做出答复。

法庭认定在10天规定时间内没有正式书面通知。

并且,法庭认定在此案件中对市政府存在偏见。在此事件中,没有给市政府适当的通知。具体来说,根据原告的意见,有一个责任目击证人。3个月以后发出的通知(即2004年5月27日发出的起诉书)被认定是不充分的,因为:

 根据理赔员和区域调查员的证据,我得出结论:如果当时给出及时的通知,他们就会有足够的机会进行充分的调查。问题并不是市政府受到了多少偏见,而是它有没有受到偏见。在我看来,那些失去的调查机会构成了偏见的一部分。

张良成
多伦多保险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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