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解僱問題– 你可不可以僅僅藉故為不付離職金而開除某人?為什麼沒有通知立即開除?
有一個公司經理,他的工資是每年$142,000元另加股票福利,他在公司服務9年,手下有9個員工,他每年控制$1900萬元藥品推廣經費(每年銷售收入3億元)-可不可以因為這個經理不適當地報銷$500元高爾夫球以及用餐費用而開除他?
在最近的Leitner v. Wyeth Canada (2010安省高等法院)案例中,答案是“不”。
Pitt 法官審議和判決時提供了一個有用的案例和原理,並判定在此情況下應該提前給出10個月的通知。
張良成
多倫多保險訴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