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收過傷,現在又在事故中受傷– 我可不可以起訴?

by Gregory L. Chang Δευτέρα, 8 Φεβρουαρίου 2010

“我以前在一次事故中受傷,現在我又在一次新的事故中受傷。我以前的事故對我此次索賠是不是有影響?我是否有權力為這一次事故起訴?”

以前的事故一般來說不應該影響你為第二次事故索賠。如果你在第二次事故受重傷,那麼確實應該考慮訴訟。

但是因為存在多於一次的事故後果確實影響到原告和被告隨後的法律辯論。

第一次事故可以作為“事先存在的病情”或者可以直接包括在第二次訴訟中再進行總體評估來確定應該將事故責任按比例多少分配給第一次事故,多少分配給第二次事故。

例如,如果第一次事故發生在第二次事故數年以前,那麼看來它就會被當作事先存在的病情,包括在原告新的事故以前所有的身體狀況中。

相反,如果第一次事故就發生在第二次事故不久以前,那麼通常來說,2次事故同時進行訴訟,然後進行總體評估(即評估原告因為2次事故所受的總體損傷),然後每次事故得出應對總體損失負責的百分比。 (例如,第一次事故對對總體損失負責25%,第二次事故對對總體損失負責75%)。

在最近的Hossny 對Belair Insurance (2010 安省高等法院案例)中,以下有趣的情況發生了:

• 庭審時,原告根據民事訴訟條例47條提出廢除陪審團的動議- 庭審是關於他的2002年車禍的。
• 問題是原告的1997年車禍的,那次車禍案件隨後在2001年後半年進入只有法官的庭審,在2002年第二次車禍前一個月,他收到了那次庭審的判決。並且
• 根據1997年車禍的判決,是否應該根據事情的複雜性而廢除陪審團稱為此次動議的一個問題。

因為無關的原因,此次庭審在第二天推遲。在推遲此次庭審時,Spies庭審法官給出了書面原因,希望隨後可以協助最終的庭審法官。

Spies法官判定在現階段不應該廢除陪審團,因為取決於原告在庭審時如何展示證據,隨後可能需要陪審團來評估損失。

不過,Spies法官認為最終庭審法官應該重新聽取原告要求廢除陪審團的動議,來確定是否因為證據太複雜而要廢除陪審團。

此案件的分析– 看來在安省還沒有和Hossny案件類似的先例– 對做個人傷害的律師來說有借鑒意義。


張良成
多倫多保險訴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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